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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參公的環境監測人員能否享受監測津貼的回復
來信:
廣西大部分的環境保護監測站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主要承擔金城江區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污染事件調查監測和應急監測等工作,監測站監測人員長期從事重金屬、類重金屬砷等劇毒物質監測工作。根據環保部《關于環境監測上劃垂直管理的幾點建議的回復》中第三點:“關于環境監測人員待遇保障 為明晰環境監測事權與支出責任,我部與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環境監測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財建〔2015〕985號),對環境監測經費予以重點支持保障。為完善環境保護監測崗位津貼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00號),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合理保障環境監測人員的待遇。” 但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的通知〉》規定執行范圍為事業單位,沒有考慮到廣西大部分監測站已參公,故監測站無法享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對接觸有毒有害工作職工的關心。還請明示,廣西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監測人員是否能享受此項監測津貼?
回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00號)規定:“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監測、科研人員和有關輔助人員,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作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類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經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為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已參公管理的環境保護監測站是否享受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由所在地區人社、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您來信反映的問題,我部將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溝通,推動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監測津貼制度。 感謝您的來信,希望今后繼續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